女职工因药品体验过敏住院,竟遭辞退

2026年初,沈阳某中医诊所一名女职工因参与单位安排的药品体验活动后出现急性过敏反应住院治疗,却在医疗期内被诊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受理此案,就劳动关系解除及病假工资等问题进行调解,但双方就医疗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案件或将进入仲裁程序。
2025年9月,李女士(化名)大学毕业后入职沈阳某中医诊所,从事护理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4000元,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但诊所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5年末,李女士在工作群中收到诊所内部药品体验通知。根据安排,她使用相关药品后出现急性过敏性症状,随即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李女士按照公司规定向门店负责人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然而,2026年初,诊所在未说明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李女士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提交申请,要求诊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住院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据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介绍,本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及病假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协商,成人国产精品秘在线看但对李女士因工作原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调处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关于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需由后续仲裁或诉讼程序依法认定,李女士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规定解除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于住院期间工资问题,《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若经认定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则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本案中,李女士参与诊所组织的药品体验活动并因此过敏住院,其受伤与工作内容的关联性有待进一步确认,这将直接影响其工资待遇标准及后续工伤认定或人身损害赔偿主张。
皇姑区劳动争议多元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提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女职工等特殊劳动保护群体,入职时应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查社保缴纳情况,日常工作及就医过程中务必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医疗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如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应及时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等相应待遇。遭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权行为时,应第一时间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工人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旭 通讯员 周海红)

